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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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改土归流”就是把土司制度改为流官制度,是明清两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政治措施。1413年,明朝平定思州、思南两宣慰使叛乱后,废除土司,设贵州布政使司,置思州、思南等府,这是“改土归流”的第一个重大步骤。清政府为了加强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统治,1726年,根据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建议,在云贵等省大力推行“改土归流”,即将世袭的土司制度改为由中央任命并随时调换的流官,使这些地区的地方官职同内地趋于一致。“改土归流”触动了土司的利益,因而经常出现反复,除湖广外,有些地区清朝都一直未废除土司制度,直到解放前在我国西南一些地区仍存在土司制度。